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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東西請記索取統一發票.賣東西請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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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號:
保存年限:5年
郵通第4054號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函
地址:10603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
承辦人:邱鳳椿
電話:02-23921310-2820
網路電話:82282820
受文者:各等郵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郵字第100063423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重申各局售出各項代售商品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掣交
買受人,以免受罰,國稅局將隨時派員稽查,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財北國稅大安營業字第
1000225152號函辦理。

二、上函指有消費者向該局反應,在某郵局購買代售商品時,並
未掣交統一發票,為免影響郵譽及維護消費者權益,各局售
出各項代售商品時,務必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以維本公司形象。

三、依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
銷售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
納稅款外,處1倍至10倍罰鍰,1年內查獲3次者,並停止其
營業。嗣後各局如有漏開統一發票,經稅捐機關開罰者,將
議處相關經辦及主管人員,案關罰鍰並由渠等負責賠墊


正本:各等郵局
副本:各等郵局所轄各級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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