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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工會第3屆第11次理事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01年11月14日(星期三)上午8時30分開會地點:本會會議室
第3案案由:有關會員代表大會建請修正中華郵政工會互助慰問辦法第7條第2款條文,以退休後(含優退)採加成方式為原則,研擬可行方案,請討論。
說明:
一、依據第3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
二、本案經提101年工作研討會討論結論如下:遵照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採加成方式辦理,加成成數提交理事會決議後,提請代表大會修正中華郵政工會會員互助慰問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俾利實施。
三、經研擬加成方案如附表,本表係依據服務年資35年每年1月屆齡退休(不含自請、命令退休等)人數試算。
決議:1.通過,依會員實際繳費累計金額加計5%核發。
2.本案俟提請第4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中華郵政工會會員互助慰問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後實施。
第 7 條 | 本辦法慰助標準如下: 一、合於前條第1、2款規定者,發給慰助金,最高不得超過20萬元。 二、合於前條第3、4款規定者,按會員實際繳費累計金額核發。 三、合於前條第5、6款規定者,得依下列各目規定擇一向本會申請慰助金: (一)會員服務滿6年辭職或留職停薪者,得於辦妥離職手續後,依本辦法第9條向本會申請慰助金,其標準為不超過其繳納總額之70%。 (二)如未依前目之規定申請者,得於復職後發生本辦法第6條之情形時,得將年資保留合併計算,並依各該規定申請之。但辭職或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慰助金年資,亦不適用第6條第1、2款慰助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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