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PO 文章僅是希望在小郵工退休之後後繼有人,能揣摩小郵工在成長過程中的各項努力,而同樣的事物在各領域中都有人曾共同朝此一目標貢獻心力,小郵工只是潛移默化的用各種方式告訴廣大的郵工網友們,也許我們不能改變國家這一個大社會,但至少我們可以嘗試從我們所擁有的郵政事業開始。請點選:
http://blog.xuite.net/chpcliao/twblog
或http://www.postgov.tw郵政郵局血淚真相網 (或點選「小郵工」三字就可看到小郵工的個人網站,可點選所有檔案如一步一腳印或未來進行式任一選項,再點選下列「開啟」就可逐一看到小郵工在任職其間對郵政事業的熱愛與奉獻)。
受文者: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唐OO小姐
( 檔案編號:921116-1 )
地 址:220台北縣板橋市四川路一段334號 (本案除傳真:02-2950-5868
並以掛號信函寄出 )
請儘速將本函轉交 貴公司『帳單郵件』處理人員或法務人員。
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曾傳真兩頁如附件P1、P2,至今未獲 貴公司函覆處理意見,為對相關舉發單位
與上級交辦事項能予妥處結案 ,特再函請 貴公司儘速處理,並請將處理意見以書面函覆,俾以憑辦是禱!
政府為確保全國民眾享有普及、低廉、不論都市叢林或偏遠地區、不論窮、富、零星散戶或大宗收寄均能享有資費均一的同等郵政服務,故有依憲法設置郵政機關之必要,即目前已改制為公司之----中華郵政公司。
另:政府基於確保民眾秘密通訊自由,對攸關民眾消費能力之各項『生活與商業行為』所產生的『帳單』皆列為『信函』類郵件,此在世界各國大多明文規範,以確保政府能以『國家經濟秩序以客觀情勢力量平均成本的服務各種不同地區的國人』,在郵件中以資費互補方式,使零星、散戶與大宗交寄,在都市與偏遠地區作資費互補,使文明便捷的都市或大宗戶分擔偏遠,零星、散戶、或弱勢族群收寄較重的成本負擔,本就是文明社會應盡的責任,也是國家經濟秩序重要的一環。因此:主管機關交通部特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發文字號:交郵字第0920007677函訂定『交通部執行違反郵政法事件取締作業要點』及『交通部辦理郵政監理業務實施行政檢查作業要點』。在相關公文附表六:對信函、明信片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之認定基準,將各類帳單、繳費通知、對帳單....等明列屬具有通信性質之信函類郵件;此類郵件依法屬中華郵政公司『專營權』;概因郵政服務若考量成本或營業利潤,經營範圍將僅限於都會或交通便利地區,無法提供普及化的服務,其他民眾或弱勢團體將支付較高的費用或延後處理,因此,郵政『專營權』並非『權利』,而是『穩定的責任與義務』,世界先進國家郵政雖改制為公司經營,皆仍繼續維持部分郵件( 通信性質郵件 )專營權,以平衡其權利與義務,使全民不分窮、富皆享有一致水平的郵政服務。
貴公司係具有一定規模的事業集團,在我們的社會也擁有相當程度的信譽與企業形象, 貴公司『帳單郵件』原都印有『國內郵資已付北區局營收股許可證北台字第13282 號』,前曾多次將相關印有『郵政符誌』之『帳單郵件』少部分仍交由中華郵政公司收寄,卻將大部分『帳單郵件』違法交由民營遞送業者遞送,造成郵遞市場權責不分,不僅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 貴公司任由民營遞送業者遞送印有『郵政符誌』郵件,更造成郵政公司信譽受損,更影響政府設置郵政公司提供穩定服務品質的能力受到傷害。
經郵政公司多次善意通知並在平面媒體多次以全國性版面公告,貴公司卻將原印有『郵政符誌』之表示空白( 不印 ),除仍將部分『帳單郵件』交由中華郵政公司遞送,大部分仍交由民營業者遞送,致使郵遞市場責任仍舊混淆,且民營業者無回收機制,有極多誤投、棄置、擲回郵筒郵件仍係由中華郵政公司免費善後, 貴公司應注意、應改善而不改善且蓄意繼續為之作法,恐將對 貴公司之企業形象與信譽造成傷害,為善盡郵人最後的善意,以確保政府設置郵政公司之服務品質於不墜,特謹專函再次通知:
敬請於函達十日內將前揭P1、P2之處理意見函覆,以便郵人具以報請上級及舉發單位結案!
按:中華電信公司帳單郵件全部交由中華郵政遞送;台灣大哥大也在董事長蔡明忠先生交辦下全數回流 交由中華郵政公司收寄。
為維護電信事業公平競爭環境,以及偏遠、散戶、弱勢族群用郵權益,祈請
貴公司慎重處理,藉以維護法治、經濟社會之正常運作,再次的感謝 貴公司的惠顧與配合!
關懷郵政系列發行人
中華郵政工會台北分會會員代表 廖進興 敬於:2003/11/17
隨函並附:新聞剪報兩份、台北市政府函、台灣大哥大電信公司函、P1、P2、關懷郵政系列兩期等共十頁。
歡迎光臨 官網少一點,真相多一些---中華郵政公司血汗真相網 (http://www.postgov.freebbs.com.tw/) | Powered by Discuz! 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