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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
一、 | 依本會第十四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 |
二、 | 現行事業處職員與工員請假,分別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事業處工作規則辦理,長期以來因兩規定修法不一致,時而造成員工請假因身分不同而使請假天數有所差異。 |
三、 | 各行政機關工員請假規定,已於九十年二月十四日比照職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現行本處職員請假天數可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勞動基準法兩者擇優辦理(例如:病假及產假),然本處工員卻僅能依事業處工作規則辦理。 |
四、 | 為消弭員工間不平之鳴,避免職員與工員在管理上之紛歧及權益不平等之缺失,讓同一事業員工勞動條件趨於一致,建請事業處儘速訂定統一規定。 |
五、 | 本會原於團體協約所提版本為「員工請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惟協商中 貴處對該版有剝奪職員擇優請假法定權利的疑慮。 |
六、 | 為求審慎,本會經通盤考量重新制定勞方版員工請假規則,提請會員代表大會討論並獲代表一致同意通過。七、建請 貴處同意本會所提「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員工請假規則(勞方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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