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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今日陳情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文1040319 [打印本頁]

作者: 廖進興    時間: 2015-3-19 16:05     標題: 今日陳情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文1040319

今日陳情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文1040319

    請參酌
鈞處103年6月18日發文字號總處組字第1030036629號函及近日公共工程委員會移轉本人請求解釋函相關內容,中華郵政公司長期以來背負血汗工廠第三名之惡名,成為國營事業血汗工廠之首,作為郵政的一員個人深感遺憾,而究其原因則是中華郵政受限法令約束無法依業務量合理增加人手,
鈞處函復本人如前揭發文表示已鬆綁員額,但中華郵政公司仍受員額預算總量控管,
鈞處答復函根本就是表面鬆綁實則推諉,以官式函復文虛應陳情人,中華郵政公司為勞力密集的公共國營服務事業,目前因人手不足已面臨將限時郵件減班之窘境,另請參酌公共工程委員會移送
鈞處請求解釋函:請明白告知所謂各機關如非必要,應儘量避免與自然人簽訂承攬契約,
如因業務需要簽訂承攬契約時,除應依政府採購法、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指定承攬者辦理非屬部分工時之工作,並應審查該得標之自然人是否符合相關勞動法令等規範以保障自身權益。


而郵差送信工作屬連續性非屬部分工時之工作,亦非短期性、季節性,郵差送信工作少則3個月多則6個月方能駕輕就熟靠長期累積的經驗適時適效完成遞送郵件之服務,因此:在實務上各由自然人簽約標定的郵差區段根本就不可能真正的公開、透明,相關自然人郵差擔任同一工作者少則5年多則有10年之久,應受勞基法第九條所約束,但中華郵政受限用人費員額預算控管,無法依業務量核實用人,請
鈞處本於中央政府最高人事主管機關決定政策之立場,,允准中華郵政公司合理增加人手,莫在再讓「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及「國營事業管理法」,兩大緊箍咒掐死國營事業模範生之企業繼續背負血汗工廠之惡名,中華郵政目前受限前揭兩大惡法約束,不得不將核心事業如郵差送信工作部分區段以自然人承攬,名義上是以「業務費」核銷規避「用人費」可能之增加,但在公司經營上都是經營成本,為使中華郵政能妥適依勞基法、公司法妥善合理用人,仍請
鈞處鬆綁中華郵政法定員額預算,藉以讓國營事業有忠誠落實勞基法之合理空間,由是之故:特函陳請
鈞處鬆綁中華郵政法定員額,用以解決目前之困境,早日讓經營郵政核心事業之自然人郵差納編為約僱人員.。


本陳情書能解決之主管機關為人事行政總處,請勿再將本陳情書轉交中華郵政代稿函復,若仍是如此就是
鈞處失職,就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七條立法精神.。

陳情人:廖進興
手機:0937891772
e-mail:
chpcliao@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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