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論壇 繁體 | 簡體
公告:SCLUB雲端專屬主機己開放租用
分享
Board logo

標題: 早期投書媒體希望透過輿論終結外包與自然人承攬亂象 [打印本頁]

作者: 廖進興    時間: 2015-4-19 06:39     標題: 早期投書媒體希望透過輿論終結外包與自然人承攬亂象

所PO 文章僅是希望在小郵工退休之後,後繼有人,能揣摩小郵工在成長過程中的各項努力,而同樣的事物在各領域中都有人曾共同朝此一目標貢獻心力,小郵工只是潛移默化的用各種方式告訴廣大的郵工網友們,也許我們不能改變國家這一個大社會,但至少我們可以嘗試從我們所擁有的郵政事業開始。請點選:

http://blog.xuite.net/chpcliao/twblog

www.postgov.tw

(或點選「小郵工」三字就可看到小郵工的個人網站,可點選所有檔案如一步一腳印或未來進行式任一選項,再點選下列「開啟」就可逐一看到小郵工在任職其間對郵政事業的熱愛與奉獻)。手機:0937891772

e-mail:chpcliao@yahoo.com.tw
通訊:23143新店郵政信箱10054號

很高興看到聯合報昨日〈7日〉頭版新聞報導了勞委會前日通過「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
馬江體制的政府終於感受到勞工薪資倒退16年的癥結,即在於政府各機關大量以「採購法」為藉口,將大量事務分割,以外包或和派遣公司訂約,以「假承攬真僱用」之方式規避勞基法對勞工之保障,而「勞務外包」這一區塊更是勞委會及政府各部會要加強腳步努力的方向。

「自然人承攬」無法無天,政府帶頭摧毀勞基法

勞委會自從於2008年1月公告政府機關的7.8萬名臨時人員納入勞基法之後,本以為政府機關臨時人員的勞動權益將受到保障,未料政府機關卻以另一種方式剝削勞工,帶頭違法,以有計畫的方式規避雇主責任,將「僱用」關係偽裝成「承攬」關係,完全脫離雇主責任,但實際上卻依然對所謂的「承攬者」進行實際的指揮監督,名為承攬,實為僱用,甚至導致原本的離職行為變成違約行為,需負擔違約金。此外,一般承攬者其工作應為特定的專技勞務,諸如:資訊維修之專業特定性工作等,但此「承攬者」卻實際上從事一般公務例行業務。政府此大量採用「自然人承攬」的政府採購行為,完全視勞基法為無物,且將成為民間企業最壞的示範,應立即停止自然人承攬的歪風。

  根據公共工程委員會的資料顯示,目前正履約中的採購案裡,中央與地方政府所屬各機關與國營事業共有5978筆自然人廠商採購案,其中以自然人「假承攬,真僱用」的方式,如鄉鎮公所將所屬的臨時人員直接全數變成承攬人,企圖切斷僱用關係,更有許多行政單位直接將業務變成勞務承攬,例如:中華郵政公司將大量的郵件投遞業務與窗口臨櫃勞務委外招標,2009年約有340名穿著郵差的制服騎著自己的機車自己的油送信,但卻是郵局的個別「自然人承包工」,中華郵政並不將他視為員工。台灣自來水公司將抄水錶的業務勞務委外給約200人承攬;國史館勞務委外「編纂行政人員」、「庫房管理人員」;行政院中部聯合服務中心,更是從行政企劃、行政祕書、新聞連繫、政策研究,全數變成勞務承攬人。

  前述許多勞務委外採購的內容,也就是「自然人承攬」的模式,有許多怪異現象:

1.將一年的薪資與保險費累計成為一定金額的勞務採購案,然後在承攬契約當中,強制要求承攬人要自行去參加勞健保。

2.要求中途離職,即是視為契約不履行,要違約賠償。

3.有「保固期」規定,也就是承攬契約結束後一年內,如發現該業務成果有缺失,將必須賠償。

4.如果請假,必須協調其他相同單位的承攬人代理。

5.許多招標案的公告日期與截止日間格只有一天,顯有內定人選之嫌。

  其實該「承攬人」根本就在該單位的辦公桌上辦公,且在承攬契約上,也都有規定必須接受該單位主管的日常指揮監督與人事考核,因此根本就是僱用關係。政府帶頭違法將僱用關係偽裝成承攬關係,以此瞞天過海規避雇主責任,為民營企業做了最壞的示範。若所有民間企業都以自然人承攬來偽裝僱用關係,那勞基法與相關勞工法令將完全被摧毀,台灣勞工權益將頓失法令的保障。


政府近年來除了大量使用假承攬方式規避雇主責任外,亦大量以勞務外包方式進行勞務採購,卻容許得標廠商與其勞工簽訂違法之勞動契約,致使被派至政府機關工作的勞工,其勞動權益嚴重受損,如98年1月開始,研考會將事務性工作委外,其承攬公司竟於勞動契約中訂定「請假需於三日前告知,否以曠職論,並扣日薪2千」、「勞動節出勤無加班費用」、「請假者由公司派任代理人,每日扣薪9百,若自行找代理人者則自行給付代理費用」,甚至雖與員工簽訂定期契約,卻又規定公司若與研考會提早解約,則勞動契約亦解除;若研考會延長合約,勞動契約則視為延長。此等嚴重違反勞基法規定,實際用人單位的政府部門卻視而不見。

  因此,公共工程委員會應該立即檢討勞務採購,禁止政府機關的法定業務進行勞務委外的採購,自然人承攬的歪風必須立即被禁止,目前已經勞務委外的案件,如果有對承攬人進行指揮監督及到期續約者,應立即將相關人等之身分,依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改為「不定期契約工」藉以落實勞基法對勞工應有的的保障。

投槁人:廖進興
中國國民黨13.14.15全會黨代表

e-mailchpcliao@yahoo.com.tw

地址:23143新北市新店區明德里四鄰民族路xx號xx樓

小郵工隨意窩:http://blog.xuite.net/chpcliao/twblog

手機:0937-891-772

職業:郵局退休員工

本傳真投稿
貴報「聯合報民意論壇」






歡迎光臨 官網少一點,真相多一些---中華郵政公司血汗真相網 (http://www.postgov.freebbs.com.tw/) Powered by Discuz!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