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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關懷郵政系列函
為自然人承攬再度向勞動部請求查處案1040512
發文日期:104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為自然人承攬向勞動部再度請求查處案1040512
附件:含本文共5頁
受文者:勞動部部長
陳雄文先生
主旨:請
參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4年3月31日回覆文〈如附件一〉,該答復函說明、明白表示:自然人以廠商身分受機關委託或僱傭,雙方之權利義務應依相關法令及契約規定,如有假承攬真僱傭而規避勞動法令情形,由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法查處,經查現有約630人左右之自然人承攬郵差送信工作,短則5年,長期者已逾10年以上,其每年續約方式均為電話通知原承攬人到局辦理「限至性招標〈僅一人參與投標〉」中華郵政公司對是項招標方式視為合法,完全無視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
鈞部為勞工行政最高主管機關,請依「公務人員服務法」第七條
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確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藉故稽延。特再函請
鈞部本於權責依法處理,勿在轉函交通部再轉中華郵政代稿函覆,以善盡勞工主管機關之法定權責。
說明:
一、
陳情人於104年5月11日才收到如附件一之e-mail函復文。
二、
陳情人特舉實例:如郵差送信工作屬連續性非短期性更非屬部分工時之工作,請人事行政總處依個案解釋如上揭意旨,郵差送信工作具有連續性非屬部分工時之工作,人事行政總處主辦科員電話解釋指上揭郵差送信工作是否屬連續性非短期性之解釋權責機關為勞動部非人事行政總處所能置喙。
三、
而全省有為數極多之郵局皆有類似上揭事實之違法案例,相關用人方式皆以「假承攬真雇用」,明顯違反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
四、
依政府採購法第7條
勞務之定義:本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訓練、勞力及其他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而郵差送信工作需經長時間累積經驗方能駕輕就熟在最短時間完成投遞工作應屬上揭技術服務類。
五、
另依:公共工程委員會1030304e-mail函覆陳情人〈如附件二〉,如因業務需要簽定承攬契約時,除應依政府採購法、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指定承攬者辦理非屬部分工時之工作……。而郵差送信工作非屬部分工時之工作均為連續性工作,相關承攬之自然人在任職2年以上資歷者,皆應依法納編為不定期約雇人員,中華郵政為國營事業,自應善盡企業之社會責任,以為民營事業之表率。
六、
本案已多次向
鈞部舉發,鈞部均自我矮化不依勞基法查處,實為規避責任並不足取,
請
陳部長拿出魄力依勞基法查處。
七、
以上所陳均為事實,謹請
鈞部依法糾正或裁罰,藉以遏止此「假承攬真雇用」之事實繼續存在。是所祈盼!
順頌
業
安
陳情人:關懷郵政系列發行人
廖進興
手機:0937891772
e-mail:chpcliao@yahoo.com.tw
通訊:23143新北市新店區民族路xx號xx樓
正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翁文祺先生〈無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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