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
|
簡體
公告:SCLUB雲端專屬主機己開放租用
(檢舉)
分享
新浪微博
QQ空间
人人网
腾讯微博
Facebook
Google+
Plurk
Twitter
Line
標題:
北檢來函開罰
[打印本頁]
作者:
陳惠澤
時間:
2011-11-25 21:30
標題:
北檢來函開罰
北檢所來函 桃園郵局違反勞基法第24條加班之規定 乞各大經理依總公司規定以免自誤 請繼續提供證據
分類:
郵差抗暴事件錄
2011/11/25 21:19
陳惠澤
先生
您好:
主旨:
有關
台端檢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違反勞動基準法乙案,本所檢查結果,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0
年
11
月
9
日勞動
2
字第
1000133014
號與
11
月
15
日
勞動
2
字第
1000133119
號函轉
台端
100
年
10
月
25
日、
10
月
31
日、
11
月
3
日
電子郵件辦理。
二、
本案經本所於
100
年
100
年
11
月
16
日派員實施勞動檢查,經查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之規定部份,已依規定另函移請桃園縣政府依法處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北區勞動檢查所
謹啟
1000042663
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之。
第79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
項、
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
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
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1-11-28 22:22
送信的郵差送錯信,被民眾告,要記過....
窗口算錯錢,要賠錢、要記過...
封發的封錯袋,要去追回來,要記過...
這些都只是違反內部規定而已....
那違法的主管該如何處理.....還是現在只有公保年金?
作者:
edward
時間:
2011-11-29 00:20
遲來的正義.....看看有沒有辦法改善一些環境............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1-12-7 19:00
我在文化郵局上班,從不曾看過勞檢所的人來檢查。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1-12-8 19:56
4#
Guest
from 111.81.232.x
那是因為你沒去勞檢所檢舉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1-12-20 20:06
不是沒檢舉,看來你不瞭龜山文化郵局所發生的事。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1-12-21 01:00
不是沒檢舉,看來你不瞭龜山文化郵局所發生的事。
Guest from 111.80.254.x 發表於 2011-12-20 20:06
您好
可否詳述...
歡迎光臨 官網少一點,真相多一些---中華郵政公司血汗真相網 (http://www.postgov.freebbs.com.tw/)
Powered by Discuz!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