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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外包人員能否爭取改以不定期約僱人員任用

201402071539郵政外包人員若思改為正式員工仍有待修改「勞基法」第九條條文 5未分類資料夾 好文轉寄





剛與總公司高層溝通:
郵政事業沒有「派遣工問題」只有「外包人員問題」,而若要解決郵政外包人員問題只有修「勞基法」第九條;謹摘錄  中華郵俠之PO文入下,請大共同努力。
勞基法第九條應能幫助外包承攬郵工爭取改為不定期約僱人員
勞基法第九條,能幫助承攬同仁
簡單來說
承攬同仁有持續性工作,因此可依據勞基法第九條去爭取成為不定期契約人員
對於承攬代替雇傭的問題,有幾個小意見提供:
1.以往大家打的方向,個人覺得有誤,應非打自然人「假承攬真雇傭」,因僱用只要把自主性還給勞工,雇傭的要件即喪失,就很容易弄成承攬,而郵差的自主性很高(在外),除非每個人都裝GPS定位系統,所以打贏官司...難!
2.故此建議換個方向,從勞基法第九條下手,勞基法第九條「....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請注意「....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所謂繼續性工作「就該事業單位之業務性質與經營運作而言,係具有持續性之需求者。」郵件投遞屬之,決不屬「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固郵件投遞應為不定期契約。此為法律之強制規定,且為勞工之最基本權益(視比較之法律還可成特別法...有法律位階之適用,優於公共工程委員會和勞委會相關規定)。
3.區別實益:「不定期契約」,即便雇主有合法終止之事由提前與勞工終止契約,然雇主仍應依據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給付勞工資遣費,甚或若雇主未依勞基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之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雇主除資遣費外,還應給付勞工預告期間之工資。.....當雙方成本差不多時,雇主就必須考慮可否控管的問題為承攬無此問題。

原PO文網友所言應有努力空間,當年郵局進用11個月定期契約工,期滿解聘三個月才能再回郵局工作,工會努力多年均未成功,是小郵工向行政院謝前院長長廷提出陳情,並經勞委會開罰、媒體披露,郵政公司才從善如流將11個月改成不定期契約工,我更稱勝追擊爭取每年晉級調薪也都獲准,感覺上民進黨執政比較同情弱勢勞工,在郵政92年改制期間是民進黨執政,在八年期間小郵工為捍衛郵政專營權曾多次行文行政院與交通部、公平交易委員會都能很快獲得回應,國民黨重新取得政權,但感覺上在陳情時回覆時效很慢且大多沒什麼效果,連我這個曾連續當選國民黨13.14.15.連三屆的黨代表都看不下去,原PO文網友之建議在民進黨執政時應該可行,但在現下國民黨執政我就沒有多大把握。
現下勞委會通過「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應是馬江體制政府終於搞懂勞工薪資倒退16年癥結之所在,而「外包人員」這一塊仍有賴全體郵政人共同發聲,尤其是握有工會資源的郵工網友更要以同理心善用機會,多方管道向立法委員遊說修「勞基法」第九條方能解決郵政目前之問題。
這也是總公司高層的共識與見解。
廖進興敬PO
勿讓這一代新鮮人淪為派遣與外包的就業慘境
很高興看到中國時報日前新聞報導了勞委會通過「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  馬江體制的政府終於感受到勞工薪資倒退16年的癥結,即在於政府各機關率先大量以「採購法」為藉口,將大量事務分割,以外包或和派遣公司訂約,以「假承攬真僱用」之方式規避勞基法對勞工之保障,而「勞務外包」這一區塊更是勞委會及政府各部會要加強腳步檢討的標的。
勞委會自從於2008年1月公告政府機關的7.8萬名臨時人員納入勞基法之後,本以為政府機關臨時人員的勞動權益將受到保障,未料政府機關卻以另一種方式剝削勞工,帶頭違法,以有計畫的方式規避雇主責任,將「僱用」關係偽裝成「承攬」關係,完全脫離雇主責任,但實際上卻依然對所謂的「承攬者」進行實際的指揮監督,名為承攬,實為僱用,甚至導致原本的離職行為變成違約行為,需負擔違約金。此外,一般承攬者其工作應為特定的專技勞務,諸如:資訊維修之專業特定性工作等,但此「承攬者」卻實際上從事一般公務例行業務。政府此大量採用「自然人承攬」的政府採購行為,完全視勞基法為無物,且將成為民間企業最壞的示範,應立即停止自然人承攬的歪風;而根據勞動部門的估計:臨時工、外包人員和派遣工的人數居然高達五十七萬人,較馬政府執政之前暴增七倍,馬、江體制政府帶頭示範的結果,更讓年輕人比民進黨執政期更陷入惶惶不安的就業環境。
  根據公共工程委員會的資料顯示,目前正履約中的採購案裡,中央與地方政府所屬各機關與國營事業共有5978筆自然人廠商採購案,其中以自然人「假承攬,真僱用」的方式,如鄉鎮公所將所屬的臨時人員直接全數變成承攬人,企圖切斷僱用關係,更有許多行政單位直接將業務變成勞務承攬,例如:中華郵政公司將大量的郵件投遞業務與窗口臨櫃勞務委外招標,2009年約有340名穿著郵差的制服騎著自己的機車自己的油送信,但卻是郵局的個別「自然人承包工」,中華郵政並不將他視為員工。台灣自來水公司將抄水錶的業務勞務委外給約200人承攬;國史館勞務委外「編纂行政人員」、「庫房管理人員」;行政院中部聯合服務中心,更是從行政企劃、行政祕書、新聞連繫、政策研究,全數變成勞務承攬人。
  前述許多勞務委外採購的內容,也就是「自然人承攬」的模式,有許多怪異現象:
1.將一年的薪資與保險費累計成為一定金額的勞務採購案,然後在承攬契約當中,強制要求承攬人要自行去參加勞健保。
2.要求中途離職,即是視為契約不履行,要違約賠償。
3.有「保固期」規定,也就是承攬契約結束後一年內,如發現該業務成果有缺失,將必須賠償。
4.如果請假,必須協調其他相同單位的承攬人代理。
5.許多招標案的公告日期與截止日間格只有一天,顯有內定人選之嫌。
  其實該「承攬人」根本就在該單位的辦公桌上辦公,且在承攬契約上,也都有規定必須接受該單位主管的日常指揮監督與人事考核,因此根本就是僱用關係。政府帶頭違法將僱用關係偽裝成承攬關係,以此瞞天過海規避雇主責任,為民營企業做了最壞的示範。若所有民間企業都以自然人承攬來偽裝僱用關係,那勞基法與相關勞工法令將完全被摧毀,台灣勞工權益將頓失法令的保障。
     政府近年來除了大量使用假承攬方式規避雇主責任外,亦大量以勞務外包方式進行勞務採購,卻容許得標廠商與其勞工簽訂違法之勞動契約,致使被派至政府機關工作的勞工,其勞動權益嚴重受損,如98年1月開始,研考會將事務性工作委外,其承攬公司竟於勞動契約中訂定「請假需於三日前告知,否以曠職論,並扣日薪2千」、「勞動節出勤無加班費用」、「請假者由公司派任代理人,每日扣薪9百,若自行找代理人者則自行給付代理費用」,甚至雖與員工簽訂定期契約,卻又規定公司若與研考會提早解約,則勞動契約亦解除;若研考會延長合約,勞動契約則視為延長。此等嚴重違反勞基法規定,實際用人單位的政府部門卻視而不見。
  因此,公共工程委員會應該立即檢討配合勞委會制定「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立法精神修正勞務採購辦法,禁止政府機關的法定業務進行勞務委外的採購,自然人承攬的歪風必須立即被禁止,目前已勞務委外的案件,如果有對承攬人進行指揮監督及到期續約者,應立即將相關人等之身分,依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改為「不定期契約工」,或者會同勞委會制定更符合善盡社會責任的「派遣勞工與外包人員保護法」,藉以落實勞基法對勞工應有的的保障。
投槁人:廖進興  中國國民黨13.14.15全會黨代表
e-mail:chpcliao@yahoo.com.tw
小郵工敬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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