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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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廖進興 君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交郵字第0980003839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台端函為民營遞送業者違反「郵政法」規定,遞送「大眾電信帳單郵件」
等情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秘書處98年3月24日院臺交移字第0980015321號移文單、本部郵電司案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98年4月3日郵字第0980026687號函及本部路政司98年4月20日路臺營字第0980405737號書函辦理。
二、有關大眾電信帳單郵件交由強訊郵通公司遞送,仍無法妥善處理乙節,說明如次:
(一)本部依「郵政法」執行郵政監理業務,對於違反郵政專營權者,均依相關規定予以裁罰,並請渠等立即停止違法行為,迄今共裁處5家業者,罰緩2,112萬元。
(二)有關強訊郵通公司違法遞送具通信性質文件為營業之情事,業經本部開具43張行政處分書,最近(98年3月5日)一次處分書,即就該公司遞送大眾電信帳單為營業之情事,核處新台幣50萬元罰緩。
(三)至於送交由民營遞送業者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之寄件人,因「郵政法」對其行為並無罰則規定。惟本部於函請違反「郵政法」之民營遞送業者陳述意見時,均副知寄件人,如寄件人為業者時,亦請其主管機關轉知相關業者,勿將「郵政法」等相關規定之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交由民營遞送業者遞送,以維護法令及公司形象。
三、有關民營遞送業者低價搶攬印有郵政LOGO之郵件,造成郵遞市場責任混淆,不僅侵害郵政法益並增加郵政經營成本等情乙節,經轉據中華郵政公司表示為落實大宗客戶自印「郵資已付」符誌(LOGO)之用郵管理,提報相關積極做法如下:
(一)宣導授權自印「郵資已付」符誌正確合法之使用,並於相關契約書內增訂罰則內容,對違反約定將印有「郵資已付」符誌之郵件交民營遞送業者,依契約罰以一定金額違約金。
(二)如發現有未經授權擅自使用者,按其違法情形,主張「商標法」之保護,另依「郵政法」第7條及第41條規定,報請本部處以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緩,並令其限期改善。
四、至於建議民營遞送業者(貨運業者)遞送印刷品應印上業者「LOGO」乙節,查「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15條規定,託運人託運零擔貨物應詳實填具託運單並簽名蓋章交由貨運業者填具發送細單,故已建立雙方遞送憑據。至於是否應於遞送物品印上業者「LOGO」,事屬業者自行辨認遞送物品管理範疇,宜由業者自行視需求印製。
五、為提供國人普遍、公平、合理之郵政服務,本部將膺續依法執行郵政監理業務,維護郵政專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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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廖進興 君
副本:行政院秘書處、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本部路政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