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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0日傳真至李董事長的陳情書

呈請李董事長協助
受文者: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李董事長紀珠


    昨日很冒昧的傳真一封致行政院長的陳情書,今早晨運途中深感內容有所不妥,特再冗文及摘錄部分資訊懇請您耐心看完,因為您也認為員工是事業最重要的資產,是以另函懇請您以同理心協助外包投遞人員與窗口服務人員有條件的改為不定期契約工,特摘錄昨日傳真部分內容懇請董事長卓參,藉以幫助相關外包人員能有機會正式成為中華郵政之不定期約雇人員。
    陳情人長期以來一直以捍衛郵政事業為終身之職志,曾多次投書平面媒體為中華郵政辯護〈請參考早期投書中國時報輿論版交流道一文如附件一〉,另:在92年郵政總局改制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時,民營遞送業者以蠶食鯨吞方式搶攬原屬於我郵之大宗用郵客戶,在過去我仍在職時,除中華電信之「帳單郵件」依「郵政法」交由我郵收投,其他包括台哥大與遠傳電信及許多民營金融機構信用卡「帳單郵件」長期以來民營遞送業者把都會區有利可圖之「帳單郵件」自己搶攬投遞,再將偏遠不符成本之郵件轉由我郵遞送,但所有「事故郵件」全都由中華郵政善後,這種不公平之競爭模式經我10餘年之努力,不斷的向行政院及交通部多次陳情,終促使交通部郵電司發函給所有電信業者必需依「郵政法」交由我郵中華郵政收投;陳情人更多次以工會代表之名行文各金融機構,要求各銀行之「帳單郵件」要依法善盡保護客戶「消費者隱私權」之責將相關「帳單郵件」依「郵政法」交由我郵收投,更數拾次自費發行「關懷郵政系列」刊物傳真全郵區,呼籲郵工同仁提供民營遞送業者所遞送,但因故退至我郵之「事故郵件」轉寄我所任職之單位,陳情人再以郵政工會代表之名行文各交寄之大宗客戶,委婉勸請各大宗戶要重視「郵政符誌」所代表之「契約法律秩序」,也獲得各大宗戶之重視,間接促使郵遞市場區隔責任,使民營遞送業者不得再遞送印有「郵政符誌」之郵件,而這一段時間我兩次不幸罹患癌症,但仍抱病為郵政本業奮鬥,長期和各民營遞送業者纏鬥,此期間並經我郵高層長官努力和民營遞送業者競價攬回郵政本業市場,最後導致最大競爭對手「上大郵通」熄燈結束營業,避免勞力密集的郵件收投業務繼續惡性競價之市場經營環境。


一、在您所領導之中華郵政公司因礙於人事局縮減用人之政策,依據採購法大量廉價對外招標將郵政本業投遞與窗口業務部分業務以外包承攬方式招標,以外勤投遞而言相關外包承攬人員用的是自己的機車與油料,相關人等以一年一續之方式承攬郵差外勤投遞工作多年,其工作項目與所有轉調人員與專業職二從業人員一樣,且需見習其他區段並參與大區分郵件明顯與招標契約不符。
二、窗口承辦業務也是郵政本業,也是以低價招標,渠等福利待遇遠低於現職人員,致使相關外包承攬人員士氣低落,中華郵政為國營服務事業,其用人方式應善盡企業之社會責任以為民營事業之表率。
三、懇請您以同理心將相關外包承攬人員在承攬三年以上之經歷並經單位主管考核,「得」申請改為不定期契約工。
四、早期中華郵政違反「勞基法」進用11個月定期契約工期滿解除契約需離職三個月方得再進入郵局工作,經本人向  民進黨執政時期之行政院長及人事局、勞委會提出陳情與檢舉,中華郵政才順應相關法令將當年所雇用之11個月定期契約工全數依「勞基法」改為不定期契約工,終始郵政事業用人法制化。
五、中華郵政為國營事業,其用人政策應符合情、理、法,並學習台積電董事長 張忠謀 先生之用人胸襟,擺脫中華郵政為「血汗工廠」之污名。
六、本建議案是有條件改變相關外包承攬人員之訴求,並非開起違反公開招考之法令規範,將相關人等有條件改為不定期契約工方符合「勞基法」對勞工之保障。
七、綜上所請緣由懇請  李董事長大力促成,使相關人等能更戮力於我郵工作職場,請讓相關人等在有條件下自行選擇是否改制為不定期契約工,以善盡企業之社會責任並藉以落實「勞基法」對勞工之保障。


    感謝您撥冗費時看完相關陳情內容與附件;也感謝您明快的處理鳳山郵局謝姓專業職外勤同仁謝太太的陳情案,促使相關管理階層善盡管理之責。



                            陳情人:廖進興         敬於102/5/10
e-mail:chpcliao@yahoo.com.tw

若您想進一步瞭解我:請在搜尋引擎鍵入「小郵工部落格」
通訊處:23143新店郵政信箱第10054號

手機:0937-891-772

(檔案編號:外包人員案)

.
昨日收到台北市勞動局主辦科員來電,目前該局尚需等待總公司函覆文,若真有假承攬真雇佣之情形者,將對中華郵政進行「勞動檢查」若確有其事,經勸導若仍不改革恐將對郵政公司進行裁罰。廖進興敬PO
違規都能合法化
不合理的法條也能合法

郵局根本不怕
陳請勞委會協助處理查核中華郵政有無規避「勞基法」
交通部e-mail回函已妥收,但依據「勞基法」第九條所示:

1.交通部所屬機構中華郵政公司依「採購法」對外招標自然人承攬外勤投遞與窗口臨櫃人員,目前中華郵政公司以每年一續之方式對外招標把外勤投遞與窗口臨櫃人員公開招標,已連續多年,均為同一自然人為承攬人。
2.經查勞基法第九條:「....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為不定期契約。.....」請注意「....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所謂繼續性工作「就該事業單位之業務性質與經營運作而言,係具有持續性之需求者。」郵件投遞與窗口臨櫃人員為長年性之業務工作人員,決不屬「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事故郵件投遞與窗口工作人員應為不定期契約。此為法律之強制規定,且為勞工之最基本權益(視比較之法律還可成特別法...有法律位階之適用,優於公共工程委員會和勞委會相關規定)。

3.區別實益:「不定期契約」,即便雇主有合法終止之事由提前與勞工終止契約,然雇主」仍應依「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給付勞工資遣費,甚或若雇主未依勞基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之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雇主除資遣費外,還應給付勞工預告期間之工資。


4.特再函請大部依據「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敦促下屬機構中華郵政公司將「外勤投遞與窗口臨櫃」人員之身分,依「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將相關人等在有條件下,依「勞基法」立法精神改為「不定期約僱人員」藉以落實「勞基法」對相關人等之保障。


5.並懇請勞委會依法查核中華郵政公司相關招標案有無規避「勞基法」立法精神。


是所期盼懇請兩部會協同處理並請惠覆。


                      即頌


業安


                                              關懷郵政系列發行人    廖進興            敬祈於102/5/19
                                                               e-mail:
chpcliao@yahoo.com.tw

                                                               手機:0937891772
官僚只會用法條  來規避問題
反正薪水每個月有準時匯進戶頭就好
只有一個心態   多做多錯   少做少錯    不做就不錯

看著外包每天過著水深火熱     養家餬口
卻得不到應有的小小權益

說   不做一大堆人搶著做    排隊排到外面去
有哪位外包敢亂
小蝦米怎麼有辦法對抗大鯨魚
郵局想洗刷血汗工廠???
難上加難
勞基法第九條應能幫助外包承攬郵工爭取改為不定期約僱人員
勞基法第九條,能幫助承攬同仁
簡單來說

承攬同仁有持續性工作,因此可依據勞基法第九條去爭取成為不定期契約人員
轉貼自中華郵俠
對於承攬代替雇傭的問題,有幾個小意見提供:
1.以往大家打的方向,小妹覺得有誤,應非打自然人「假承攬真雇傭」,因僱用只要把自主性還給勞工,雇傭的要件即喪失,就很容易弄成承攬,而郵差的自主性很高(在外),除非每個人都裝GPS定位系統,所以打贏官司...難!
2.故此建議換個方向,從勞基法第九條下手,勞基法第九條「....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請注意「....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所謂繼續性工作「就該事業單位之業務性質與經營運作而言,係具有持續性之需求者。」郵件投遞屬之,決不屬「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固郵件投遞應為不定期契約。此為法律之強制規定,且為勞工之最基本權益(視比較之法律還可成特別法...有法律位階之適用,優於公共工程委員會和勞委會相關規定)。

3.區別實益:「不定期契約」,即便雇主有合法終止之事由提前與勞工終止契約,然雇主仍應依據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給付勞工資遣費,甚或若雇主未依勞基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之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雇主除資遣費外,還應給付勞工預告期間之工資。.....當雙方成本差不多時,雇主就必須考慮可否控管的問題為承攬無此問題。
原PO文網友所言應有努力空間,當年郵局進用11個月定期契約工,期滿解聘三個月才能再回郵局工作,工會努力多年均未成功,是小郵工向行政院謝前院長長廷提出陳情,並經勞委會開罰、媒體披露,郵政公司才從善如流將11個月改成不定期契約工,我更稱勝追擊爭取每年晉級調薪也都獲准,感覺上民進黨執政比較同情弱勢勞工,在郵政92年改制期間是民進黨執政,在八年期間小郵工為捍衛郵政專營權曾多次行文行政院與交通部、公平交易委員會都能很快獲得回應,國民黨重新取得政權,但感覺上在陳情時回覆時效很慢且大多沒什麼效果,連我這個曾連續當選國民黨13.14.15.連三屆的黨代表都看不下去,原PO文網友之建議在民進黨執政時應該可行,但在現下國民黨執政我就沒有多大把握。廖進興敬PO
建議郵局全部使用外包

不是一直想省錢嗎???

好用又便宜       又不用勞健保     年終  年假都沒有

出了意外    也是不關己

一句話~~~你是外包     愛莫能助

福利還輸給   郵局約僱
廖兄:

  實話說,郵局外包問題牽扯背後到目前全國勞工權益嚴重受損的問題。
而其根本,從近年來諸多官方的正式回應中已很清楚,中央最高主政者的立場,便是完全不在乎所謂基層勞工權益這一區塊,這也就是為什麼政府部門可以帶頭違反勞基法,大量使用嚴重剝削勞工權益的外包人員之緣故。
當然,這跟咱馬總統自幼便養尊處優,生長在封閉環境,是以不知民間疾苦跟嚴重感覺良好有絕對的關係。

所以,問題要解決,必須從激發全國基層勞工意識上著手,否則不論是哪一個單一政府部門,從人性觀點上,必然都會站在保全自身既得利益者利益的立場上考量,以大量進用廉價的外包人員,大幅減輕人立成本,來保全與增加現有正職人員的福利。
講白點,就是大賺黑心錢,血汗錢。

再不諱言的說,此一議題,您,惠澤兄,與小弟等人都已不只一次上訴到行政院跟府方層級了,可見得高層不可能對些事情完全不知情。
相反的,高層不但知情,更可能一切都是高層在背後支持跟授意這樣嚴重剝削基層勞工權益的事情。
是以,此事若想澈底解決,除非改朝換代。

但若僅想解決郵局部分,那麼道德勸說跟回歸勞基法適用,以及以約聘取代外包,強調郵局兼顧基層勞工權益,洗刷血汗工廠汙名等理由,大概還可勉力一試。



古道雖是少人跡,
士人之氣未停息;
俠客之行猶有誌,
風行萬里無盡期.


這是富雄兄所提供的意見特謹PO文請大家參考。廖進興敬PO
轉寄信件 ----
寄件者: 交通部民意信箱 <motceyes@motc.gov.tw>
收件者: 廖 進興 <chpcliao@yahoo.com.tw>
副本: 廖 進興 <chpcliao@yahoo.com.tw>
寄件日期: 2013/5/15 (週三) 10:50 AM
主旨: 回信:請部長協助處理幫助郵政事業職場最弱勢的外包投遞與窗口工作人員


首長信箱    中華郵政公司民意信箱102004553

收件者: 廖進興 先生
主旨:
親愛的  進興 您好:
  有關您反映事項,經轉中華郵政公司查復如下: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1年3月6日總處組字第1010025247號略以「…民法第490條
第1項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
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勞務承攬就投標廠商之類型,可再區分為廠商承攬與自然人承
攬,…;至自然人承攬,依採購法規定,自然人亦得為投標廠商,且自然人承攬者,非
屬勞工身分,自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該公司之各項業務委外,係依
行政院90年所頒「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政府採購
法、郵政法、郵件處理規則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解釋等辦理勞務採購,合先敘
明。
二、有關該公司外勤投遞業務委外由自然人承攬之勞務承攬採購,皆依上一法令規定
範圍辦理;至與承攬自然人之相關承攬關係、工作項目、見習、大區段分揀郵件、履
約期間及其權利義務,均依據雙方所簽定承攬契約書辦理。
三、又該公司辦理業務委外之價金,係參考民間相關行業薪資水準而定,於辦理公開
招標時,承攬契約書內明列要求廠商應確依相關勞動法令規定辦理,以免影響勞工權
益;另自然人承攬郵件投遞外包區段價金,係由各局參考該公司約僱人員薪資標準,
及當地同性質行業工作人員薪資行情,加計載運配備成本後於限額內訂定,是以,該
公司並無低價招標之情形。
四、另查有多年參加該公司從業人員甄試未能錄取人員,去函該公司要求依立法院決
議及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1條規定,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應以公開甄試方法行之,
不可同意外包投遞人員直升不定期約僱人員,並應逐步收回外包區段,改為任用公開
甄試之新進人員為宜。爰該公司進用人員需依國營事業管理法規定辦理,以符「公
開、公平、公正」之甄審作業原則,避免引發爭議。
五、誠摯感謝您的來信,順祝闔家安康。

部長 葉匡時 敬啟 102年5月15日

發文文號:1020092812                        發文日期:102/05/15
如有任何疑問請回信至以下信箱:交通部民意信箱<motceyes@motc.gov.tw>
並可點選下方連結針對該陳情案填寫滿意度調查表:
http://pub.motc.gov.tw/public/in ... 0F9424?editdocument
即使交通部以中華郵政代稿函覆如上文,但我仍不輕言放棄,目前仍在多方搜集資料,打算在月底協同富雄兄赴總公司一趟,歡迎大家PO文提供意見。廖進興敬PO
請問一下樓上,如果有靠山,誰會想做外包,還有不是硬區外包,難道是爽區外包嗎?
人心不足,蛇吞象。如各位所言,外包變成契約工,那契約工是否要求成為正式從業員,那正式從業員呢?且外包工大部份都有關係(靠山),難道外包都是做硬區嗎?
樓上網友您的意見不便採納,因為違反國營事業一切用人必要對外公開招考之原則,本次陳情書若能獲得李董事長同意促成,已屬難能可貴。廖進興敬PO
可再建議一些專業人員不能以考試方式進用....會考試不一定懂專業
如壽險、投資....(營運職)
此類人員若真的厲害...在業界光領獎金都領到爆了...誰會在乎這一點薪資呢
進用此類人員應直接挖角業界人員,採低底薪高獎金方式的委任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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